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8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非党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路**号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4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血乙醇浓度:156.2mg/100ml)后驾驶誉驰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武冈市**街**路段与谈某某驾驶的湘E7K***面包车会车时,造成湘E7K***面包车和廖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粤C63***小车不同程度受损。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附: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87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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