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607******,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泉州市泉港区,户籍地、现住地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涂岭镇芦朴村西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从其位于本区涂岭镇芦朴村西垄**号家中驾驶闽C779YD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村道行驶至涂岭镇涂岭村洋尾**号朱某敏家,在朱某敏家中再次饮酒后又驾驶该二轮摩托车从朱某敏家沿村道原路返回行驶至朱某祥家门前时与朱某祥发生纠纷,随后,被告人朱某某报警称其被人殴打,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朱某某涉嫌酒后驾驶车辆并对其进行约束。
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敏、朱某祥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路线行驶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亮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05097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告知书以及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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