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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新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现住河北省安新县三台镇辛庄克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安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徐新公路三台镇申明亭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吴某某驾驶的京N2N***号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受损,朱某某受伤,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4.84mg/100ml, 经认定朱某某、吴某某共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证明、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车辆痕迹检验记录、事件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朱某甲、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海波

检察官助理:默兰月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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