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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赣C****8小车,沿本市沿江路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沿江路与淦阳路交叉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被民警带至樟树市人民医院抽血取样。2020年5月31日,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2.受案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样提取登记表、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查获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日欢

检察官助理:黄甜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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