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县**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安阳市殷某某**庄**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6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小型轿车沿安阳市殷某某泰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家庄新村路段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曹某某的徐某某发生碰撞,致徐某某、曹某某受伤。朱某某逃离现场,当日7时28分返回现场。经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某血醇含量为116.8mg/100ml,徐某某、曹某某均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徐某某等人证言;4.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利萍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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