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20〕27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3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16时5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南爵牌二轮摩托车,行至庐江县郭河镇福元社区宋团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侧翻倒地,并与对向张某甲驾驶的皖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交警至事故现场后将朱某某带至120急救车上依法提取了血液样品。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70mg/100ml,朱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2、证人张某甲、付某某、乔某某和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美林
检察官助理:张楠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其住处候审。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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