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20〕199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小区****室。2014年8月6日因赌博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22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颍上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颍上路与义井路交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通民警现场查获归案。经安徽明德司法鉴定中心对朱某某所提取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3.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裘晓薇

2020年11月4 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路**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