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41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述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7月7日1时10分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民航医院路口西侧,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事故对方报警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4.3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宏伟
检察官助理:李淑敏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扣押、冻结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