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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41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0********,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区**乡**村**(以上为自报)。2019年4月30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19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桂DSP****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行驶至我市三角镇**大道**对开处时,碰撞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粤TD****号牌小型轿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朱某某在事故现场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39.3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军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224654293)。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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