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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朱**,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8196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英德市人,住英德市**。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本院为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朱**酒后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英德市**府前路路段时,被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其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被告人朱**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办理了认罪认罚手续。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驾驶粤**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等物证;

2.被告人朱**《户籍证明》等书证;

3.陆**等人证言;

4.被告人朱**的供述与辩解;

5.对被告人朱**血液进行酒精浓度鉴定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等;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酒醉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能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大东

2020年5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朱**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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