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9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安市,现住思南县**街道**道**栋**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贵GS****号小型汽车从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乡里人家生态农庄出发往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西南国际商贸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松凤线(松桃—凤冈)171公里+800米(即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西南国际商贸城路段)时,撞在公路中间的隔离护栏上而肇事,造成隔离护栏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7日0时6分,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对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后将朱某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朱某某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8.46mg/100ml。
案发后,肇事现场的周围群众报案至思南县公安局。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主动在现场等待,后被抓获,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罗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并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从重处罚;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胜
检察官助理 魏鑫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224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