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000000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现住贵州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8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贵C****5号小型轿车由铜仁市碧江区**大道方向沿**大道往高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碧江区**大道高速**路口北100米(****院)处时,该车左前部、右后部与停驶于其行驶方向道路左侧正在等红绿灯的由被害人代某某驾驶的贵D****1号小型轿车的左前部、被害人杨志良驾驶的贵D****8号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相撞,造成贵D****1号小型轿车乘坐人代某甲、代某乙轻微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4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60mg/100mL;2019年12月13日,经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代某某、杨某某、代某甲、代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被害人车辆维修费和医疗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学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6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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