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54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41975********,汉族,初中文化,货车运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赣G5****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佛山市顺德区乐从新桂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到顺德区乐从镇新桂路和乐广场对开路段时,遇邓某某驾驶的粤EH****号小型轿车在前方同车道减速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交警勘验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号房,联系电话137********;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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