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903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8271972********,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新疆农二师焉耆垦区**镇**团**号,现住址:库尔勒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酒后驾驶新M7****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路段时,与前方邵某某驾驶的新M6****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255.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已赔偿完毕,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文雁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