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社检一部刑诉〔2019〕2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81974****,小学文化,务农,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23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河南省社旗县**镇赵河东路“**宾馆”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6.43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社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东旭
检察官助理:郭 丹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住河南省社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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