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39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住丰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丰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在丰城市**镇**村*林组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照二轮摩托车前往**镇朱坊村,于20时55分行驶至**镇**加油站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 量测试,结果为108mg/100ml。后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的血样中含有乙醇,测定结果为90.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斌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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