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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民权县**街道办事处**新村,住民权县**家属院内,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14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6日0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四轮电动车,在民权县城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交叉路口,与王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测,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599 mg/100ml。民权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破案经过、驾驶证查询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酒精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车辆保险单、车辆评估报告书、谅解书;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现场照片)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查获和抽血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永忠

年八月二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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