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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54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111987********,汉族,高中文化,房产销售员,住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室(户籍地徐州市云龙区**村**队**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16日,王某某(另案处理)承包徐州市**假日酒店四楼,投资经营“**云怡宫”和“**KTV”。2013年10月至2015年10月间,“**云怡宫”由杨某某(另案处理)经营,之后重新装修并更名为“**私人会所”由王某某继续经营。王某某、杨某某在经营过程中,先后在杨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具体组织下以提供计生用品、制定管理办法、统一卖淫价格、约定卖淫分成和防范治安检查措施等方法长期组织数十名女子卖淫。

被告人朱某某自2012年5月至2012年10月间,在**云怡宫任领班,主要负责管理服务员、前台接待、引领嫖客、通知技师经理带卖淫技师选钟等配合组织卖淫活动的开展。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至徐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记账单等书证;

2.证人尚某某、张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犯徐某某、高某甲、李某某、高某乙、高某丙、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英歌

检察官助理:陈  晶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伍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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