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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3465号 

被告人朱某甲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处****自然村集体户,居住地同前。2020年6月21日因介绍卖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转为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家湖西路“海棠足浴店”于2020年4月16日注册设立(注册名为“天下足浴店”),法人和老板为熊某甲(另案处理)。该足浴店招募并管理、控制五至八名女技师提供价格为人民币398元的口交卖淫服务(女技师用嘴含住男客的生殖器吮吸直至其射精),非法获利由足浴店和女技师五五分成。被告人朱某乙和收银员万某某、保洁员熊某乙为该足浴店工作人员,朱某乙自2020年4月任“海棠足浴店”经理,负责带客、介绍服务项目和安排女技师上钟,老板不在时负责管理店内日常事务。

2020年6月20日晚22时许,公安机关对“海棠足浴店”进行了查处,当场查获黄某某和余某某、孙某某和陈某某、杨某某和夏某某三对卖淫嫖娼人员;在休息室等待上钟的四名女技师潘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和秦某某;在二楼等待服务的余某甲、余某乙、戴某某以及被告人朱某甲、万某某、熊某乙等十六人,并将店内帐本和一台记帐电脑、一台监控电脑依法扣押。经核查,“海棠足浴店”2020年6月12日至20日的营业额总计为人民币91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检查、辨认笔录;

3.电子数据;

4.证人夏某某等十五名证人的证言;

5.被告人朱某甲及同案人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友根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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