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6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曾任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鞍山市公安局警务指挥部应急支队支队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鞍山市铁东区**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4月3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4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由鞍山市铁东区**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0年4月3日向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涉嫌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8日,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胡某某(另案处理)因长期组织多人多次在鞍钢盗窃物资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提起公诉,其兄胡永家(另案处理)为帮助胡某某伪造虚假立功,寻求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目的,请托时任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蔡某甲(另案处理)予以帮助,**局**被告人朱某某,让其在未侦破的刑事案件中向胡某某提供破案线索,给胡某某安排立功表现。被告人朱某某同意后,将胡永家和时任该局刑侦大队二中队队长蔡某乙(另案处理)一起找到其办公室,让蔡某乙提供破案线索给胡某某办理立功表现,之后蔡某乙将其中队正在办理的张某甲被伤害案的案情及已经掌握的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刘荣威(绰号某某某)信息告知胡某某的辩护律师陈某某(另案处理),再传递给胡某某进行检举,并在将刘荣威抓获后出具关于胡某某检举揭发材料核实情况的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证实胡某某立功的虚假佐证材料。2014年7月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对胡某某判决时认定其有立功情节。为了感谢被告人朱某某的帮助,胡永家送给朱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
另查,胡永家、胡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已被提起公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等;
2.证人蔡某甲、蔡某乙、陈某某、张某乙、刘某乙、张某丙、龙某某、史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长鹏
检察官助理:鲁晓黎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