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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偷越边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124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镇**村**号。因偷越边境嫌疑,于2017年7月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偷越边境罪,于同年7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偷越边境罪移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8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他人安排下,从本市珠海大桥桥底的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同年7月20日被澳门警方抓获,同年7月21日被遣返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500元。

2、2016年2月13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朱某某从本市横琴口岸旁边的地方翻越铁栏杆偷渡到澳门,后被澳门警方查获,于同年2月17日被遣返珠海,当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3、2017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本市香洲区**南路边防警戒区3号哨地段偷渡澳门时,被边防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2、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17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8*******);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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