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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偷越国(边)境案(公开版)_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镇**村**号。因偷越国(边)境嫌疑,于2020年7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26日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从我市一处海边,乘坐木船偷渡至澳门友谊大桥,当日在友谊大桥附近海域被澳门警方查获并遣返回珠海,于2016年3月2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2.2017年2月6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从我市横琴附近海边,乘船偷渡至澳门,并在澳门境内非法居留,于2017年5月5日被澳门警方查获后遣返回珠海,于2017年5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3.2019年11月15日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从我市香洲区湾仔附近海边,乘船偷渡至澳门莲花大桥附近海岸,后长期在澳门境内非法居留,于2020年7月11日被澳门警方查获,于2020年7月14日遣返回珠海,在珠海市星耀大酒店隔离观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查经过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多次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斌权

 2020年12月9日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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