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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二部刑诉〔2020〕7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即墨区**路**号**号楼**单元**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自2017年9月份以来,在未取得MCM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先后在青岛市即墨区**办事处**村、**村**号、即墨区**街道**村的加工点内制造带有MCM标识的箱包对外销售,销售给微信好友“张某某”、“***”等人带有MCM标识的箱包价格总计人民币21333元。

2019年12月11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朱某某位于即墨区**街道**村的加工点内查获带有MCM标识的箱包585个、挂件146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186元。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

2020年11月16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预审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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