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12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镇**管区**巷**号。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8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拼多多商城上注册了“**科技”、“**科技”和“**优品”三家网店。从2019年3月开始,被告人朱某某以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小区**为据点,从**市场购买来源不明的vivo手机和手机包装盒(内含说明书、耳机、充电头、充电线),将手机清洁后放入手机盒贴上vivo标签并封膜后通过上述三家网店进行销售。2019年5月22日,群众张某某发现其在“**优品”网店购买的vivo X7手机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而报警,公安机关于当日在**小区**房将朱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vivo X7手机33部,vivo Y67手机3部、手机包装盒等物品。经鉴定,现场查获的上述36部手机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金额为25044元人民币。经查,2019年3月至案发,朱某某通过上述三家网店共实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vivo手机729部,实际销售金额559959元人民币(已扣除虚假交易金额)。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产品、作案用具的等;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证、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搜查、检查、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网店信息、销售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朱某某三年到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伍册、量刑建议书肆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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