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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街**队(原开封市禹王台区**乡**村**组)。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9年6月24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开封县农业银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十万元的信用卡。信用卡办理出来以后用于POS机套现消费,截止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农业银行信用卡消费透支本金81464.92元,利息、消费手续费及滞纳金共计16327.95元。农业银行报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已将本金还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等相关书证证实了案件相关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涛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在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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