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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48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821996********,汉族,出生地为江西省南康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为江西省南康市**乡**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村**巷**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2019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始,被告人朱某某使用账户(9252*****@qq.com)登录猎头搜网站(网址:http://www.lietousou.com),在该网站上上传“**华南2018”、“**华南2018”、“**16年全国”等3个包含公民姓名、任职单位、任职部门、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的文档供他人下载。经鉴定,上述3个文档中包含的公民个人信息数量共计17685条。

2019年7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现场等物证(照片)。

2网站信息截图等书证。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作深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6册、光盘7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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