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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QQ304820****非法上传“100万身份证信息,活动必备保存好.txt”文件至QQ群68662****,供群成员下载使用。

2. 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朱某某通过QQ89396****非法上传“活动必备身份证.zip”文件至QQ群68662****,供群成员下载使用。

经检查,上述文件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00020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卫某某、王某丙、嵇某某、于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戴某某陈述;

3.证人陆旭东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并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中敬

检察官助理:李银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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