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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港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69********,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南通市港闸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通市港闸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驾驶证,后通过他人(身份不明)以本人照片伪造机动车驾驶证(姓名张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111974********)一本。2017年7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持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F8****小型轿车行至南通市江海大道工农北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 证人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 侦查机关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驾驶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  察  官:汤红宇

检察官助理:夏进勇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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