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朱某甲),女,1957年**月**日出生于武汉市,身份证号码4201051957********,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旅游有限公司**,户籍地武汉市汉阳区**巷**号**楼**号,住武汉市汉阳区**小区**栋**楼**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发现遗漏罪行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告人朱某某将自已持有的房屋产权人为武汉**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编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20**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交由一名叫“光光”的男子,由其伪造了一本除房屋产权人为“武汉**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朱某某”外,其余信息与上述房产证相同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将该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向袁某某借款人民币110万元用于自己服装生意,后因经营不善到期无法偿还并逃逸。
2014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用同样方式伪造了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和一本编号为阳国用(2006)第05**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将该伪造的上述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抵押向胡某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自己服装生意,后因经营不善到期无法偿还并逃逸。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湖北省随州市火车站被襄阳铁路公安处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借条、借记卡明细清单、武汉市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告知单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胡某某、尤某某的证言;3、报案材料、抓获经过、归案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辨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共3本,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1本、《房屋所有权证》2本,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万启
2020年1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羁押于武汉市第三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81页(含光碟2张)。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2份。
6. 《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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