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48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村民组 ,现住南昌市南昌县**路**号。2011年10月27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南昌市青云谱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和胡某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上半年一起吃饭时认识,并互留了联系方式。2020年9月初,胡某某看到江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东湖院区发热门诊及病房建设装饰工程项目”的招标项目,为了能参与投标,并通过卖标获利,胡某某伪造了江西省百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材料,并花费人民币200元让朱某某帮助刻制了一枚“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章和一枚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新亮印”个人印章。2020年9月24日,胡某某将加盖了上述两枚印章的投标保函等招标材料投递到江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招标处。经鉴定,胡某某提交的投标保函中的“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新亮印”印文均系伪造。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辨认笔录;
3.鉴定意见;
4.证人贾某某的证言;
5.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笔录;
6.被告人朱某某及同案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帮助他人伪造两枚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友根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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