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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5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81982********,汉族,大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街**花园**栋**单元**号。2020年4月4日因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与满某、满某、牛某某三人聊天过程中虚构其有办理军官证的能力,并在自己开设的**招待所(昆明市盘龙区*****号)前台找到办理假证的联系电话,积极主动联系办理假证人员办理军官证。之后,办理的三本军官证由一名外卖工作人员送到被告人朱某某开设的宾馆,被告人朱某某并向其支付现金180元。随后将办理的三本军官证送往昆明市西山区**路,分别拿给满某、满某、牛某某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及照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非法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案,系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云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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