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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等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2020年5月18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公寓**室建立制贩假证件、假印章的“工作室”,并雇佣他人在新疆等地微信朋友圈中发布制作假证件、假印章的广告。朱某某使用昵称为“A01558003****朱涛”、“A0办证1847383****朱林”、“A01509961****朱华”、“A0办证1568302****”、“A0办证1857071****李华”等微信与需要制作假证件、假印章的人员联系。双方谈好价格后,按照对方要求自己在家中制作相应的假证件、假印章,然后通过快递等方式寄给对方,通过微信红包等方式收款。具体事实如下:

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买卖了:

1.持证人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用印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呼图壁县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证件15本;

2.持证人为韩某某、冶某某等人,用印单位为兰州大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贸学校等事业单位的毕业证书10本;

3.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吐鲁番地区**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印章2个;

4.持证人为杨某某的驾驶证1个。

综上,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15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12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1个,共计获利5000余元。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假证件等物证;2.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涉案假证件、假印章统计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建议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朱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仲文

检察官助理:杨  柳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5册,手机等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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