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81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水厂南侧公园内被巡逻民警盘查时发现其随身携带有他人毕业证书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述证件均为伪造证件。后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朱某某临时居住地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家中查获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业章等假印章118枚,以及刘某某房屋所有权证、赵某某河北大学毕业证、塑封机、小型晒板机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文检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丽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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