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525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01198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的情况下,仍在漳州市芗城区**大厦**幢**号美容美发店进行卖淫活动,与卢某某(另案处理)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体检材料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性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燕斌
代理检察员:彭豪毅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条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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