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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传播性病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城检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路**号。因涉嫌传播性病,2020年9月25日被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是同性恋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并在治疗期间,仍然从事卖淫活动。2020年9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北海市海城区北部湾广场招揽嫖娼人员黄某某,两人并谈好嫖娼价格100元后,被告人朱某某将黄某某带到北海市海城区富贵路久****202号房内,被告人朱某某与黄某某进行卖淫嫖娼,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医院诊断、检验报告单、抓获经过、身份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斯

2020年12月9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合浦县监管医院;

2. 全部证据材料、案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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