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为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街道**村**号,2016年9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8年7月5日因寻衅滋事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行政拘留七日。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时40分许,在潍坊市寒某某**街“百味”餐馆内,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尹某某酒后因琐事互相殴打,后朱某某为发泄情绪,在明知自己醉酒的情况下,不顾周边人员和车辆安全,在餐馆外道路上驾驶号牌为鲁******的“沃尔沃”X60型汽车以较快车速撞向路沿石上尹某某所在人群,并将尹某某、尹某乙、徐某某、曹某某撞倒在地,经鉴定,尹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尹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后又撞到一辆停放在此的哈弗牌H6汽车,经鉴定,车辆损失价格为2516元。被告人朱某某在百味餐馆内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汽车一辆;2.书证:住院病历复印件、电子档案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冲撞行人,造成二人轻伤和一辆汽车损坏,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潍坊市看守所。
2.卷宗壹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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