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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介绍容留卖淫)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19〕59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331972********,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乡**村**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2019年9月9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开设在会泽县**街道**路**段的**旅社,介绍、容留张某某、李某某、陆某某等人在旅社内卖淫,并从中获取提成谋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朱某某使用的OPPO手机等物证;2.户口证明等书证;3.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玮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份、U盘1个、证据目录1份。

3.随案移送物证OPPO手机1部,账本1个,笔记本1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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