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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701号 

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9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酒吧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6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在其工作的寮步镇***酒吧通过联系微信号gg**********或微信号ly********,获取卖淫女的照片、卖淫价格等信息给想要嫖娼的客人挑选,从而介绍卖淫女向客人上门卖淫,获取提成。其中朱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通过微信号gg**********介绍了两名卖淫女给客人,获取了200元提成;于11月17日通过微信号ly********介绍了另一名卖淫女给客人,获取了100元提成。2019年11月20日,朱某某在东莞市寮步镇**路***号***房内被抓获归案,作案所用手机被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手机,到案经过等书证,微信内容截图等视听资料,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二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展雯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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