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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词案)(公开版)_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Z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7岁(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蕉岭县人,住蕉岭县**镇**村**号,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粤MK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M7****挂重型罐式半挂车从五华县华城镇市政工程石场左转弯驶入228省道时与赖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赖某某倒地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赖壬初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 勘验、检查、笔录;4.书证;5.物证;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五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雄彬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2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罚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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