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0日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赣C8M****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赣C9****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从化州市往茂名市区方向行驶,当行驶到S372省道22公里牛化线茂南区**路**公交车站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车道由事主梁某某驾驶搭载乘客周某某的粤K5****两轮普通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当场死亡、梁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梁某某、周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置,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天寿
二O一九年六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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