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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225********6618,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安徽省泗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宿州市**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皖C****挂)沿着青阳县X028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青阳县新河镇收储公司,倒车准备进入院内时,碰撞院门门墩,门墩倒塌砸到院门后行人崔某某,致其当场死亡。案发后,朱某某报警。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崔某某系多发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

4.鉴定意见:安徽省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安徽泓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丽丽

2020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安徽省宿州市**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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