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检公诉刑诉〔2017〕29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3********5558,汉族, 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路**号院**号楼**号(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区**路**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7年8月11日被鲁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7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鲁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1日7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31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鲁山县张良镇福林庄村路段时,因超车时未确认充足的安全距离,且未保持安全车速,与鲁山县**乡**村居民曹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曹某甲因颅脑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郭某某、曹某乙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鉴定意见; 

5、书证:到案经过、案发证明、前科证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报警记录、120报警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鲁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迎迎

2017年9月29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鲁山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