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甘H6****号小型轿车沿S31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凉古公路70km+650m处(凉州区清水镇王盛村路口)与同向左转弯行驶的韩某某驾驶的甘H1****号(临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驾驶人韩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敌。2020年8月4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韩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2020年8月20日,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朱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2020年8月3日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朱某某一次性赔偿韩某某家属426000元,并取得韩某某家属的谅解,现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磊
书记员:李雅祺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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