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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0********,汉族,初中文化,监利市**中心卫生院**。出生地监利市**镇,户籍所在地**镇**街**号,住**镇**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号牌为鄂D****0程力威牌小型专用客车(**中心卫生院救护车),从监利市**中心卫生院出发,将一名病人送往监利市**医院救治。同日19时12分许,朱某某驾车行驶至**镇**村路段时,其所驾车辆右侧前部与行人余某甲发生碰撞,致使余某甲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朱某某下车查看情况,拨打110电话报警。监利市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余某甲被朱某某驾驶救护车送往监利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因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随后,朱某某在医院被传唤到案。经监利市公安局法医分析,死者余某甲符合胸腹部外伤致胸腹腔内脏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余某甲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监利市**中心卫生院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63.3666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0程力威牌小型专用客车照片;2、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遗体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等书证;3、证人颜某某、余某乙的证言;4、监公交(2020)法鉴字125号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武福爱(2020)痕鉴字第23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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