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6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出生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江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被告人朱某某无法到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29日);因被告人朱某某无法到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鄂C****6号东风牌重型普通货车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岗河村6组徐家湾路段倒车时,将路边乘凉的行人徐燕撞倒后碾压,造成徐燕当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朱某某遂立刻拨打120、110电话救援,并在现场等待。同日13时32分,徐燕经十堰市**路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丹江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燕因腹部和骨盆严重损伤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湖北省丹江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4.现场勘验笔录;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室,联系电话1350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