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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龙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住浙江省常山县**街道**村**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6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亲属,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浙HW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龙游县詹家镇前往龙游县城区。当日7时13分许,途经沪瑞线416KM+900M龙游县**镇红绿灯路口,在南北向机动车信号灯及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放行时,朱某某由北向东左转弯进入沪瑞线,与由南向北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致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李某某经龙游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造成颅脑并胸腹腔器官损伤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龙游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死亡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车辆检验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晶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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