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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349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镇**村**组**号。曾犯抢劫罪,于2009年被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同月18日、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因严重超载(核载14370kg,实载50600kg)致制动性能差且乘员一侧外视镜设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浙C1****号重型特殊结构自卸货车,从瑞安市陶山镇陶北村驶往瑞安六桥方向。13时17分许,车辆行径瑞安市桐浦镇后河村路口地段右转弯时,车身右侧刮碰同向右侧由陈某甲驾驶的无牌二轮电动车,致二轮电动车倒地,车辆碾压二轮电动车上的乘员任某某,造成被害人任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陈某甲受伤。经事故责任查明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在现场报警并等待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证明、警情详情单、驾驶证、行驶证、前科查询情况、酒精呼气检测资料、车辆注册查询记录、交通事故医疗诊断证明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王某甲、张某某、陈某乙、周某某、王某乙、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检验鉴定书、酒精含量检验鉴定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桂芳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意见书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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