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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619号

被告人朱某某,1971年****日,身份证号3208281971********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庄**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8日17时5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正三轮摩托车沿本区复兴镇东城村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观察疏忽、撞到前方同向行人潘某甲,致被害人潘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朱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潘某甲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现,朱某某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查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丹丹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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