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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住江苏省常州市湖塘镇******单元**室(户籍在江苏省灌南县李集乡******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诈骗,于2011312日被原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8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9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730151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号牌为苏D6****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号牌为苏D****挂的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本市新吴区老货场路由东向西驶上城南路后左转逆向行驶时,碰撞在城南路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刘某甲(男,殁年23岁)驾驶的武进052****电动自行车,致刘某甲当场死亡。

事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联合胸部损伤而死亡的特征。  

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货车驶入禁止通行的道路,进出道路时疏于观察路面动态,违反指示标志逆向行驶,且未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先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一方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8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拍摄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

    2.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收条、谅解书、转账记录、人民调解协议等书证;

3.证人刘某乙、田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

6.证人郑某某的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于 颖

  检察官助理 邱 洁

                                    2020916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湖塘镇******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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