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5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委**组**号,住昌乐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病无法执行,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昌乐县昌盛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青年路口西侧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魏某某相撞,造成魏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电话并陪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希信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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